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重型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案例介绍:
王 子:1周岁; 保 额:20万元;
保险期限:至25周岁;交费期限:至25周岁;年交保费:620元
保单利益:
1、王子若一年内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620元,合同终止;若一年后初患合同所指15类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2、若王子25周岁前不幸身故,返还保费620元×交费次数,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