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四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五款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