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部门某专业人士表示:“由学校组织的、在校园内开展的都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但是否属乱收费不好下结论。”
记者随后来到山西省教育厅。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2010年印发的“保险通知”都注明了抄报山西省教育厅,但在山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并未收到该文。
山西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王主任同样没能给出记者一个结论:“是不是乱收费不好界定,高校有明确的法规,但义务教育阶段的还没有。”
《中国经济周刊》在查阅其他省市相关规定时发现,辽宁省在2005年就此问题曾公开表态,“利用教育部门和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入保险,实质就是乱收费”。
9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9月1日—12月15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等行为。随后,山西省物价局转发该文,并作出检查部署。
就在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副司长董志明在山西检查工作时专门对学生保险提出三点要求:要自愿;不能统一办理,不允许代办;不允许进入校园办理。
学校有保费回扣
“我们统一收起保费后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按照8%的比例给我们返还。学校将此费用用于班主任的安全管理、值班补贴等。”运城市东郊逸夫小学,分管安全的杨副校长告诉记者。
2010年,逸夫小学3000名学生中,有1613人办理了中国人寿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每名学生收取30元的保费。按照返还比例计算,该小学可以领到近4000元的“代理费”。而运城全市的中小学生过百万,按照保守的投保比例50%计算,每年保费收入在1500万元左右,“代理费”支出超过百万元。
“代理费”的收、支是否合法?
运城市工商局经检科郝宏志明确表示:“代理费应该是给具备资质的保险代理人的,如果变相的给了学校,保险公司就涉嫌商业贿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记者从运城市工商局获悉,就在此前的2006年,该局在临猗县曾查处过类似案件,起因是当地某保险公司为教育局提供了一辆汽车。经调查,运城市工商局最终作出没收13万保费,罚款7万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运城市开展寿险业务的公司有十余家,但在“学平险”市场上中国人寿份额比较大,即便今年有新华、阳光等其他保险公司参与,份额也微乎其微。
在运城市教育局2009年印发的“保险通知”中,“积极配合中国人寿开展好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内容赫然在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