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