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寒继母王女士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同时,王女士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解除保险合同,其行为也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死亡后,拒绝了被保险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接受了无权解除合同的王女士退保申请而解除了保险合同,侵害了当时尚未成年原告的保险利益,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判决被告王女士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保险公司继续履行该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所称的投保人韩先生的“不实告知”行为,法院认为,韩先生曾于1979年患乙肝,但保险合同签订于1997年,韩先生于1998年才罹患导致其于2000年身故的肝癌。虽然韩先生未在投保单中填写其患有乙肝,但乙肝并不属于导致其身故的原因。故韩先生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第十条“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投保人对投保条件隐瞒之情事致身故的事由,乙肝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第十条“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投保人投保时已患有癌症等三项重大疾病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得因此拒绝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据悉,本案被告已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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