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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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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未来,为了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的保险权益,天津市劳动和社全保障局出台了有关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保障儿童学生的医疗合法权益。

[摘要]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的未来,为了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的保险权益,天津市劳动和社全保障局出台了有关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保障儿童学生的医疗合法权益。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塘沽医保局)、教育局,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学生儿童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学生儿童是指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统称托幼机构,下同)的儿童。

  二、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儿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学生儿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中2007年底在校就读的学生儿童缴费期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

  四、学生儿童参保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基金征收工作。

  五、学生儿童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认定,并填报相关申报核定表,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重度残疾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执行依据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和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残联字[1997]第53号),认定的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执行依据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享受特困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06]59号、津财社联[2006]99号),认定的凭证为《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卡》及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家庭成员证明。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身份,执行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认定凭证为院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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