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血糖仪、体温计等医用材料;转到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实现宁波职工医保“全大市同待遇”,5月1日起,宁波市区职工医保将按市级统筹政策作部分调整,参保人员能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这里所说的的市区,指的是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中断参保在3个月内的可补缴补缴期间的医疗费可零星报销
本次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缴费(不包括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未超过3个月的职工医保各类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向参保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
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就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此外,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核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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