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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亡补助待遇增加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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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算工伤;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此外,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工亡一次性补助提高11万元。
 此外,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垫付做了规定,即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同时,新《条例》还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3个支出项目,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条例》实施后,参保职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黄险峰提醒,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但职工要及时、定期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查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有中断参保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目前可通过社保个人网页、银行卡绑定、到社保部门打单等方式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参保职工还要注意工伤认定时效,应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3类情形视同工伤。参保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则丧失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不参保企业将被罚款

  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求补缴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义务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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