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乡居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1、根据政策规定:2008年实施时已到龄的人员,按规定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足费用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农牧民按每月200元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按每月450元领取养老金。
2、2008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政府补贴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待遇。城镇居民计算待遇不足450元的,按每月450元发给;农牧民计算待遇不足200元的,按每月200元发给(2010年7月调整为每月260元)。
3、参统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标准为死亡时我市4个月的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未支付完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008—2010年农牧民丧葬费:6200÷12×4=2066元,城镇居民丧葬费:16300÷12×4=5433元。
4、城乡居民在参统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金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城乡居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后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参保所在地乡苏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退休,由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后,报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计发待遇。
七、退休人员死亡如何办理手续?
答:退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养老金发放存折、继承人的有效证件,由协管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向旗区社保局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支取个人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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