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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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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城镇居民年满25周岁、农牧民年满16周岁,具有鄂尔多斯城镇户籍的无业居民和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正当理由迁入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需在我市常住满三年后方可参保。

  五、城乡居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1、根据政策规定:2008年实施时已到龄的人员,按规定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足费用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农牧民按每月200元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按每月450元领取养老金。

  2、2008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政府补贴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待遇。城镇居民计算待遇不足450元的,按每月450元发给;农牧民计算待遇不足200元的,按每月200元发给(2010年7月调整为每月260元)。

  3、参统并享受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发给丧葬费,标准为死亡时我市4个月的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未支付完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008—2010年农牧民丧葬费:6200÷12×4=2066元,城镇居民丧葬费:16300÷12×4=5433元。

  4、城乡居民在参统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金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城乡居民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后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参保所在地乡苏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退休,由基层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合格后,报旗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计发待遇。

  七、退休人员死亡如何办理手续?

  答:退休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第一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养老金发放存折、继承人的有效证件,由协管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向旗区社保局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支取个人帐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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