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石家庄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该办法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自今年1月1日起,石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并将遵循“五个统一”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核定、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统一事业保险业务流程、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
每月25日前汇总失业人员资料备案
按照《办法》要求,石市将自201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收支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在本部门参保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注册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和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和审批工作以及失业人员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失业保险注册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稽核和个人缴费记录数据,审批的失业人员有关资料汇总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
《办法》要求,石市将统一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同时,石家庄市将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办法。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项目以及标准,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以及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建立市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
失业保险业务流程也将实现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服务,建立市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尽快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失业保险费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市本级和县级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部门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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