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统一按原《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 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各市将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解决。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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