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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伤保障”有了明显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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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在“工伤认定”、“基金使用”以及“工伤保障”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进。本报特邀劳动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庄文飞进行了解读。

  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加大

  新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其伤残津贴应随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时间予以调整,具体标准分别按统筹地区四级调整标准的90%、80%相应增加。”

  庄文飞律师介绍,以往只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此次扩大至五六级,保障的范围扩大了,而且提出了具体的调整标准,可操作性强。

  新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该条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比《试行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中,五级多2个月,七至十级分别减少了3、4、5、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中,五级多1个月,七至十级分别增加了5、4、3、2个月。

  庄文飞律师认为,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中,五级及七至十级都有了增加,这体现了省政府对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就业的关注,通过增加就业补助金,鼓励他们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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