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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城乡社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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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烟台市年内收费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可根据多年形成的缴费规律,具体确定集中收费的起止时间。城乡居民凡10月底前缴费的,都应按规定享受当年缴费补贴。

  记者近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9月1日起,烟台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统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居民和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统称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有效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城乡居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城镇居民原已按新农保办理参保缴费或者领取待遇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暂予保留;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按退保政策处理。

  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只能选择一种制度待遇。凡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退保政策处理。全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联网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针对参保和领取待遇资格等问题,加强筛选比对和审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发生。

  城乡居民每年10月底前缴费 可享当年缴费补贴

  全市年内收费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10月底前,县市区可根据多年形成的缴费规律,具体确定集中收费的起止时间。城乡居民凡10月底前缴费的,都应按规定享受当年缴费补贴。

  16至58周岁属按年缴费期间,59周岁可一次性补交保费

  城乡居民16至58周岁,属按年缴费年限,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年内缴费无论标准高低,均按一年计算。除新老农保制度过渡衔接时,按《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的通知》(烟人社字[2010]49号)规定一次性折算缴费年限外,不允许将按年缴费额一次性折算多年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保费年限,凡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没有按年缴费的间断年数及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缴费没有达到15年的差额年数,都应按规定补缴保费。缴费年限折算,按补缴时不低于当地缴费标准执行。

  城乡居民60周岁时,属于统一办理开户领取年限。因本人长住外地等特殊原因,错过59岁补缴保费机会,并且缴费年限没有达到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于办理个人账户领取手续前补缴保费的,按规定的启领时间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于办理个人账户领取手续后补缴保费的,从补缴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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