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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无业可享50%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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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起,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中央、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另外,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参保职工应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分娩出院后次月的1日至15日,由本人或委托人到参保所在区市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生育津贴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关于生育补助金发放,男职工应于其配偶分娩后次月的1日至15日,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补助金手续。

  几个具体问题处理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诊疗费和生育津贴:我市生育诊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办法,其中正常阴道分娩报销标准为1400元,正常侧切分娩1500元,剖宫产2400元。

  (二)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以及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暂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办理相关生育待遇的结算与发放。

  (三)五市和异地生育参保职工2011年1月1日前办理出院尚未结算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结算标准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出院的,其医疗费用按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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