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各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
1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3、《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4、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5、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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