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立法各有特点
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现行的制度是根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所有的雇员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在内。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费。
荷工伤与残疾人待遇同等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同等待遇。年龄在18岁~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津贴因伤残程度不同,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本人全残或经常需要他人护理,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的人,其余生将享受失业者的待遇。
法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缴纳
1898年,法国工伤保险首次立法,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因工伤致伤残者可领取伤残补贴,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超过60岁,工伤补贴就转为养老金或其他办法处理。
意据致残程度按工资百分比补助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工伤伤残者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对终身致残者,根据致残程度,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在农业中,按产量计算补贴。职业病患者给予日补贴。
所有工伤人员均可以享受治疗和恢复期内的相关优惠。其资金来源在工业中由雇主提供,在农业中从收入中提取。
美工伤保险基金由雇主交付
1908年,美国首次出现工伤立法,覆盖了联邦雇员。1911年后,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各州之间,在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上各有差异,个人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工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全残者可以拿到受伤前工资的2/3,但每周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或下限。一般来说,这一笔钱是从致残的第4天~第8天开始领取,可以持续到工人康复或被确认完全残废时为止。永久全残补贴,支付至伤残者的终身。工伤死亡者可以得到死亡补贴,包括其安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保险的基金全部来自雇主的交付。
日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的工伤保险立法首次出现在1911年。在1947年、1980年和1986年等多次作了修改。日本的工伤保险不包括所有雇员,如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保险。此外,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
日本除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单就工伤保险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救济方法不是惟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受伤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得到伤残前工资收入的80%的补贴。对此,规定有日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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