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充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广州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工伤保险: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人工咨询,或提供具体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