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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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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10月起我市地税部门对社保费实行全责征收,关于补缴业务,稽核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地税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稽核书征收;对于单位自行提出补缴的,由地税部门受理。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充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广州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失业保险: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工伤保险: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如仍有疑问,请拨打(020)12366-2人工咨询,或提供具体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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