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了。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属地原则参保
《通知》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办法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须按时足额连续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及其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申报、缴费。其中,低收入人员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街道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及其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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