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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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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以下简称征缴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3、每年1月份为企业缴费单位的清算申报月,应申报的所属期是上年12月份的,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年的单位缴费基数减去已申报的所属期为上年1至11月份的单位缴费基数总和,相减后缴费基数和缴费额为负数的,按照申请退库的程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上年全年的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1至12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其中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上年全年的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入上年全年的单位缴费基数。

  4、企业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企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及单位应缴费额,如当月10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在当月10日前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日天数顺延,企业缴费单位不同所属月份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应当按照所属月份分别申报。清算申报月的申报缴纳期限延迟到1月25日,因特殊困难来不及申报缴纳的,须在1月25日前先按照前11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于次月10日前根据实际差额进行结算。

  5、参保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应申报缴费的月份数确定。

  6、征缴办法实施第一年,企业缴费单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的月份数按征缴办法规定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从2005年10月份起逐月申报所属期为2005年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单位缴费基数,其中所属期为12月份的单位缴费基数通过清算确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应从2005年11月份起逐月申报所属期为2005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的单位缴费基数,其中所属期为12月份的单位缴费基数通过清算确定。

  7、征缴办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预征缴费基数与单位实际缴费基数的差额,在2006年1月份申报2005年12月份单位缴费基数时一并清算申报。

  8、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方式。企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方式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

  9、用人单位发生征缴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缴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缴费额少于单位实际应缴额的,地方税务机关以后可以进行补征,多于实际应缴额的,单位可在清算申报月进行年度清算时一并结算,也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库。

  (三)其他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其他缴费单位在申报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计算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五、参保职工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或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变更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六、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入库

  征缴办法施行起,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企业工伤保险费、企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延迟一个月征收。用人单位每月正常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其征收凭证费款所属期统一记载为应征收期上月,用人单位按征收凭证记载的费款所属期进行财务核算。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其他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额以及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补缴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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