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但是也有舆论指出,《社会保险法》中一个很大的遗憾就是没有明确中国的社会保险模式,即中国到底走哪种社会保险道路。《社会保险法》该不该明确中国社会保险模式?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的是有没有中国社会保险模式。
社会保险典型模式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漫长进程中,许多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了各具特色的探索。根据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享受条件、保障水平、基金来源及管理机构等内容的不同,社会保险模式有多种分类,一般可分为三种典型模式。
第一种是国家福利模式,这种类型以瑞典、英国为典型,其他福利国家的制度多属于这种模式。国家福利型的社会保险以贝弗里奇的理论为依据,它贯彻“普遍性”的原则,其特点是保障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按统一标准缴费,统一标准给付,保障水平是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为准,基金主要由国家解决,业务由国家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种是国家统筹,政府、雇主、雇员三者共负模式,此种类型以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为代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用这种模式,所以亦称市场经济国家模式。这种模式以德国俾斯麦的理论为依据,强调“选择性保障”(即选择部分收入进行保障)和“个人负责”的原则。其特点是保障范围根据社会成员收入水平,实行法定的和自愿的社会保险,参加法定保险的以雇佣劳动者为主,独立劳动者则自愿参加,保障水平取决于劳动者所缴保险费及劳动年限的长短,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职工个人缴纳占收入一定比例的保险费,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税收上缴的国民收入。
第三种是储蓄积累模式,此种类型以新加坡的公积金制为代表,东南亚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储蓄积累模式要求雇主和雇员各缴纳等额的保险费,专款专用。其特点是公积金制度采取会员形式,名义上是自愿参加,但政府的许多福利补贴是以公积金会员为条件,因此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强制性。筹资方式以强制性储蓄为主,政府、雇主、职工三方负担,但以后两者为主,费率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但比例统一。
中国社会保险模式变迁
中国社会保险模式伴随保障制度发展经历了一个巨大的变迁。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初,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实行的是“国家保险模式”。这一模式在目标上突出社会公平,其基本特征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包揽一切社会福利,理论上面向全体国民。该模式与就业紧密联系,公民就业即得到了享受国家保险的权利。最初实行的“国家保险模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推进了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但这一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存在着国家及企业(单位)负担过重、助长个人的依赖思想、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城乡差异大、法制化程度低等严重缺陷。总体来说,“国家保险模式”片面强调公平而忽视了效率。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体现平均主义的国家保险模式无法适应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要求,确立新观念、变革旧制度成为历史必然。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主要社会保险项目引进了个人缴费机制,真正体现了责任共担的原则,社保体系日益健全与完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即便是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很快也将实现基本全覆盖的目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开。总体看来,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我国正逐步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为主体,且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有机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保体系,逐步形成覆盖范围广、社会化程度高、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待遇合理、管理体制统一协调的社保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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