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自2009年末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今年5月初,参加试点的27个省区中已有5199万人参保,占试点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人口总数的78%。根据中央的部署,今年“新农保”的试点范围将扩展至全国23%的县,以后每年逐步扩大试点,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所有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尽管“新农保”的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然而,其中也暴露出一种不太好的倾向,那就是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新农保”的参保率,变相强制农民参保。
地方政府追求提高“新农保”的参保率,这当然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新农保”是新时期我们党和政府为了实现农民“老有所养”所出台的一项制度性保障。它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项矛盾。特别是相对于“老农保”,“新农保”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创新:第一,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第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政府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这两个制度创新也使得“新农保”能够比“老农保”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因此,积极推进“新农保”,不断扩大覆盖面,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表现。
“新农保”固然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新农保”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却不能过于追求参保率,强制农民参保,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农民养老保障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众所周知,受到儒家文化的传统影响,家庭养老模式在我国农村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思想在农村很多地区至今还很盛行。“新农保”所确立的是一种具有互济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它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要说服社会保险意识还很淡薄的广大农民在短期内都参与到“新农保”中来,并不现实。
第二,上世纪90年代我国所推行的“老农保”给许多参保的农民留下了“参保还不如自保”的印象。虽然“老农保”的筹资模式在名义上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补政策扶持”的方式,但是在实际中却变成了农民自己缴费养老,而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严重不足,结果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仅如此,“老农保”还存在着基金运行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并最终陷入停滞阶段。因此,“老农保”的这些经历难免不对农民参加“新农保”产生负面影响。面对目前正在试点的“新农保”,部分农民或存有抵触心理、或持观望态度,也都在情理之中。 第三,尽管“新农保”在筹资上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加大了中央财政的投入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不需要缴费。另外,虽然“新农保”制度确立了“保基本”的指导原则,农民可选择的缴费标准也可高可低,但是对那些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即便他们选择了“新农保”中的最低缴费标准,也可能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
总之,搞“一刀切”,盲目要求所有农民都参加到“新农保”中来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如果地方政府忽视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为追求“新农保”的参保率而强迫农民参保,不仅会损害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甚至会使农民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最终影响“新农保”试点范围的扩大进程。
那么,如何才能在农民自愿参保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新农保”参保率呢?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新农保”的激励机制建设、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诱导和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
强化激励机制建设。“新农保”明确和加大了政府的资金投入力度,这既是“新农保”相对于“老农保”的基本特征,也是“新农保”的激励机制之所在。如果政府能够严格确保和落实相关资金投入,让农民看得见和摸得着“新农保”所带来的实惠,他们参保的积极性自然就会调动起来。比如,从试点的情况来看,一些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设了缴费标准,增加了农民参保的选择自由。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了缴费年限较长的激励性补贴政策,从而激励农民长缴多得,这些都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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