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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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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建立辅助账情况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和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三十八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考核。

  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贵阳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贵阳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贵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第四十二条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职工有权向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市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报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追回被截留或者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违法所提取或者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等不按照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委托合同约定暂停其委托业务。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止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由贵阳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贵阳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及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 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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