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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完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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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苏州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分一至四级伤残、五至十级伤残两个类别享受相关待遇。

  《通知》解释,新发生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旧伤复发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老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此外,老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排查可能遗漏的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发现一个纳入一个。对于转制、分立、撤并、破产企业,做好老工伤人员跟踪服务,不留死角;对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走访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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