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还指出,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和开展适宜医疗技术。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任务。
将患者满意度纳入监管范围
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意见指出,将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此外,还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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