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明年年底前补缴养老保险,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相关通知,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此次出台的这项政策,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里,将涉及我省十余万人。
补缴对象
1.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3.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怎样申请
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按本次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向相应的人社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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