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须参加公益劳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草案》规定了救助对象的公益性劳动义务。根据规定,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有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义务,救助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应不少于四天。公益劳动施行登记制度。救助对象每月凭参加公益劳动的记录和其他有关证件领取生活救助金。公益劳动组织机构应给予适当的劳动补贴。
如果违反公益性劳动义务,将受到惩戒。《草案》提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如半年内参加公益性劳动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将不予救助,已获救助的停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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