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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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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印发全省实施,2009年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提出,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
    

  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办法》同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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