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最后一次机会了。”11月2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工作会,公布了我市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办法。办法要求,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市民就可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那办理养老险需要哪些条件呢?据了解,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下列三类超龄人员即可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曾与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返城知青,以及曾与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返程知青,以及参与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这三类人员又当如何缴费?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
超龄人员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时间建立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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