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格审核。
经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可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确定人员花名册,并进行第一轮公示;经第一轮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再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无争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
4.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中征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并征收后,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部分,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挂牌交易后,直接划入专户;市辖区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再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按月予以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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