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进口、出口“两头补”
所谓“进口”,是指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今年初定最低为110元。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
“出口”,即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据透露,南京在省定补助基础上,新增缴费年限养老金,每缴一年,养老金初步拟定增加10元。两种费用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对缴费人员的最低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城乡老年居民领基础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南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据悉,南京今年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为100元,高于省定60元标准。本办法实施时,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南京市户籍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须按规定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种养老保险可互相转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南京有了三种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当参保人员身份转变时,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办法》做了详细明确。
首先,建立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 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接机制。(一)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或符合参保条件而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三)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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