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年底以前已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未满三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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