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40%养老金替代率警示我们,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已经远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资料显示,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目前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78%的国家已超过60%,低于40%的只有海地(33%)一个国家,替代率在40%的也仅有6个国家。这说明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不仅已经远低于《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5%的最低替代率,对照我国人均高达28%的世界最高缴费率,不难发现实际替代率水平已居于世界160多个国家排名的末位。
第四,与我国的高缴费率对照,40%替代率警示我们,养老金水平竟然只达到按缴费水平应达到的替代率水平的一半。我国的缴费率畸高,列世界180多个国家之首。按规定职工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合计缴费率达28%。目前三比一的供养比(三人缴费供一人退休费用),三人的28%合计,缴费率达到84%。根据缴费率和供养比,合理的养老金替代率应该达到84%,而实际只有40%左右,说明目前的替代率仅有合理的替代率的一半。这是一种极不公平极为反常的现象。
第五,对照改革前企业退休费替代率的水平,40%的替代率警示我们,养老保险改革以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出现了明显下降。改革前企业实行现收现付的制度,职工不缴费,工作满三十年退休时可以拿到退休前工资的90%,保证了他们退休后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然而养老改革后,缴费负担加重,替代率反而由改革前的90%大幅下降至40%左右,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出现大幅下降。很明显,这是有违养老制度改革的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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