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衔接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政策之间的制度衔接。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他优抚政策的衔接具体为:(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二)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待遇,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三)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四)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待遇,低保待遇同时享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具体为:农转居人员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可以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县,待该区县正式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予以办理,转出地参加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待在迁入地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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