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④、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给予个人编号。
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由参保人员携带其回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参保单位携带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我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接续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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