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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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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本市(含市辖县)行政区域内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不含乡村办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以及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以下统称临时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应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凡1971年以后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在本办法施行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其退养生活费(含医疗费)标准: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发给退养生活费,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退养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4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绘退养生活费50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给退养生活费60元。退养生活费内企业自行支付,营业外列支。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临时工,由企业按本办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前后工龄累计计算,并接本条第二款享受退养生活费。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解除用工关系的临时工,不再重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肥部队招用的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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