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补缴材料:
1.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审计补缴或责令补缴的情况】
2.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的情况】
3. 劳动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补缴保险时女满43、男满53岁的;农转工补缴1999年6月以前的)
4. 补缴申请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情况即可,非必须,但是可以省一些说明的麻烦)
5. 补缴期间员工在职相关证明(如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6. 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5份)
7. 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由用人单位写出的补缴申请(需明确注明补缴时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未缴费原因)一式三份
2. 工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年头、中、尾三个月)
3.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在职介、人才、街道的凭我科介绍信提阅)(此条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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