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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保缴费年限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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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为便于落实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调整工作,根据《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个人费率2%不需缴费,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同)。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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