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的,职工不想在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职工因此不想在新单位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16、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合同是否需进行变更?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可以不变更。
17、市内单位搬迁至五市了,职工感觉远,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职工不随迁,属于与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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