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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续可转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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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确保其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12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第三、四、五条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续可转可退”的规定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自该问题在1997年提出以来,采取的都是“只可退”方式,即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投保人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

  因此,从保护投保人养老金权益和缓解其他养老保险压力的双重角度,有关部门应鼓励缴费不满15年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对那些无力支付至满15年保险费的投保人,国家应给予适当减免,从而使他们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可续”中关于谁缴费、缴费困难问题。

  续交保费至15年的均为退休人员,对其续交保费由谁承担,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投保人自行缴纳所有剩下的保费。但对于那些本来生活困难人员,在无工作条件下就无法缴满剩余保险费。

  我们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那些续交保险费人群做出相应规定。对那些在某一单位工作时间很长(可以确定以具体时间)的个人,其对单位做出了巨大贡献,可规定这些人群不足15年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而对其他人员来说,剩余部分只能由个人负担,但国家可以对其进行适当比例的减免。

  4.关于“可续可转可退”具体操作复杂问题。

  “可续可转可退”方式给了投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利,保障广大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人群的利益,但正因为此,有关部门就需要针对大家的不同选择,采取相应对策,进而在实施上会较复杂。

  面对如此考验,首先,有关部门应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好投保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以很好地满足大家对“可续可转可退”选择的要求。其次,应健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流和合作,简化从基本养老保险转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便于“可续”过程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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