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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养老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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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而按之前规定,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如果退休后想去省内外市定居,则要在退休地领取养老保险金。此次新规则放开了这个限制,但是前提是须经组织批准或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对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人员后续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停止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业务,其个人账户继续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后重新在原参保地就业的,凭新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不需经过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对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信息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电子《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转出手续,生成电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将参保人员转移信息上传到省转移信息系统平台;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对接收到的原参保地的电子《信息表》进行审核,核对《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与财务到账基金额是否一致;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返回的确认接收信息后,对该业务加注办结标识;

  最后,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转移接续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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