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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保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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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将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达到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提高到25万元。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由每人每年累计80元提高到120元。

  五.强化医保基金管理。

  注重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将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到15%以内。

  六.努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工作。

  健全完善巩固新农合管理服务制度的同时,努力推动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积极配合省卫生部门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七.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今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生育保险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探索计划生育手术等其它各项医疗费用的按病种、人头付费工作,力争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中全面实现按病种、人头付费。

  八.继续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两定”医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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