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退休时,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
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关闭破关矿山的职工一次性安置后未再就业、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破产时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部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中指出,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基本养老金。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承担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任务。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支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
破产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罚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支付;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负责矿山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逐步向地方社区管理机构过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产负担。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日常支出,其工资按照当地公务员标准计算。
以上有关破产企业方面的养老保险政策,只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其他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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