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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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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1374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6870元)的,按300%确定。

  参保单位2010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0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 、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1%]

  三、关于其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

  1 、结算范围

  2010年6月参保的其他缴费单位,人员范围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结算险种根据单位职工2010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险种确定。

  2 、结算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的结算方式与企业缴费单位相同。

  3 、结算公式

  参保险种单位、个人缴费结算额 = ∑[(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对应月预缴基数)×对应险种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

  各险种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

  四、关于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生育待遇年中结算

  1 、结算范围

  2010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以及其他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的生育待遇属结算范围:

  生育及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时间为2010年1月至6月,且2010年6月仍在生育时所在单位正常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包括办理生育待遇支付时已进行费用补退的人员。

  2 、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2010年1月至6月生育的职工的生育津贴费用,应按2010年缴费基数核定,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核定发放的生育津贴差额多退少补。市社保局负责拨付2010年上半年应补发参保单位的生育津贴费,参保单位应退还的2010年上半年生育津贴费与2010年7月应拨生育保险补偿费的差额由地税负责征收。

  参保单位2010年上半年结算后应补发或退还的生育津贴费,在2010年7月单位结算汇总信息中的生育保险“费用调整”栏反映。

  3 、结算公式 参保单位生育待遇年中结算额 = ∑[(生育职工2010年月缴费基数 - 生育津贴计发时的月预缴基数)×生育津贴计发时的产假月数 ] (∑指该单位所有生育职工年中结算额的总和)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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