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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不缴费将中止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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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社局启动了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清缴专项行动,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确认欠费数额、不及时清缴欠费的参保单位,将中止其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市民如发现本单位欠缴社保费,请拨打本报热线96333举报。

  确有困难参保单位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此次行动对不同时段的欠费滞纳金计算标准和清缴程序作出了规定。”据介绍,对参保单位欠缴2011年6月30(含)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在今年6月底前主动到所属社保征收机构清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按规定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在6月底前清缴欠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欠费确认,与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并提供担保,参保单位提供实物资产担保的,必须提供评估报告。在经批准的延期时限(6个月或1年)内,不计滞纳金。签订协议后不按协议清缴的,对协议确认的社保欠费(包括滞纳金)从欠费之日起开始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重新连续计算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统一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计收滞纳金。

  不及时缴费将强制划拨银行存款

  据陈长发介绍,欠缴社保费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切身利益,市人社局将建立欠费公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重点欠费单位名单和欠费情况。

  对累计欠费市本级50万元以上、区县市20万元以上的欠费人,要作为重点欠费监控对象。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采取查询其银行存款账户,强制划拨银行存款,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欠费单位在征收机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仍不按时清缴欠费的,将依法采取强制征缴措施,并依法对欠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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