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1)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2)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3)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人,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工。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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