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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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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烟台市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一、医疗保险金筹集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构成,二者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疗年度(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内,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5%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16种统筹病种患者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其中,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个人先负担5%。

  三、起付标准、封顶线概念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数额,起付标准是:一级医院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00元);二级医院为10%(600元),三级医院为12%(700元),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50000元)。

  四、大额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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