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据了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从2005年起,连续八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而且调整幅度逐年加大。青海按照省委省政府“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思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切实结合青海特殊的省情,研究制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使今年的调整达到历次调整中增幅最高。
与往年相比,此次调整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将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的并轨,即:基本调整都按115元的标准增加,在此基础上,同时享受按缴费年限、高龄倾斜和艰苦地区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重点向企业退休高工倾斜,大幅度提高了企业退休高工的基本养老金。二是青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加大了倾斜力度,特殊调整部分人均增加391元。企业退休高工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651元,增加幅度达到36.2%,充分体现了对这部分人员的照顾和倾斜。三是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与去年相比(55元)又增加了10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4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且今年的增幅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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