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如果因为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昨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对不同参保人员的退费情况进行了说明。
职工医保退费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并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具体退费标准按本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4、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年缴纳了医保费后,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改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规定,缴纳余命医疗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其本人可申请退还退休当月到本年末重复缴费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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