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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