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保姆和我索要三倍工资,并表示节后还要补假。我算了一下,至少比平时多付一千元。”国庆假期,雇主与保姆因节假日而产生的工资矛盾突出。
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并无保姆节假日上班工资翻倍甚至3倍之说。
众说纷纭:
保姆所要加班费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对于保姆索要节日加班费,并主张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我们表示支持。保姆懂得索要加班费和休假权,说明社会法制环境是有所改善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在不断进步。
保姆与雇主不适用《劳动法》
可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却称“保姆与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协商解决。这就让人费解了,难道保姆的工作付出就不是劳动吗?劳方与资方不管是签订用工协议还是雇佣协议,只是形式上的差异,改变不了劳动的本质特征。
所谓“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的说辞,只是在玩弄概念,并不能改变保姆劳动付出的事实。无论从哪一点来看,保姆都属于劳动者的一员,理应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同样的合法权利。
权力是争取而来,保姆应争取合法权利
既然保姆是通过合法劳动付出,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就证明其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相应地,也就应当享受节日加班费和带薪休假的权利。
目前《劳动法》所覆盖的范围,本身就是有限群体,并没有将全体劳动者纳入,这乃是法律的遗漏和缺憾,需要在未来予以完善。但是,不能因为《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是需要通过争取而获得的。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